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检查,发现该公司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且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锅炉主要燃料是废弃的板皮,但燃料堆中发现板皮中夹杂着鞋垫、服装边角料的垃圾废物,而且在厂区烘干房内还堆放了大量鞋垫、服装边角料,但检查时在锅炉炉膛中发现还有未燃尽的鞋垫、服装边角料。同时,该公司热压车间使用的热压机生产过程中有VOCs废气产生,并未收集处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多层板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贰拾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的违法行为,因发生时间距今已超过两年,不予处罚,责令该公司重新报批环评;对多层板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在重新报批环评后三个月内通过验收;对没有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燃用焚烧鞋垫、服装边角料等垃圾废物的行为,移交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审批手续;无其他污染物治理设施。
对折叠床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折叠床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成的年产800吨塑钢打包带项目两条生产线正在生产,项目注塑、拉伸工序有废气产生,该公司年产800吨塑钢打包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要求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但现场检查时该工序未建成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钢结构项目正在生产,生产的基本工艺为裁剪、折弯、电焊、喷漆等。检查时喷漆工位堆放一定数量的已喷完漆的钢构件正在进行自然风干,旁边有喷漆枪及尚未使用完的油性油漆,经核实企业无密闭喷漆房及VOCs处理设施,企业人员表示是前一天晚上刚进行喷漆,钢结构表面油漆尚未完全凝固;企业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审批手续,表示需要再确认。2018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再次检查确认,企业负责人表示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审批手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钢结构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2、对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伍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钢结构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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