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进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不超越500万元的,答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核算折旧” 的方针我们或许都比较了解了,那么假如单位价值超越500万元是不是就没有优惠方针可以轻松的享用了呢?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置办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依照单位价值的特别的份额自愿挑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间,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他50%按规则在剩下年度核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借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经营收入10亿元以下或财物总额12亿元以下;
1.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核算需求自行挑选享用上述方针,当年度未挑选享用的,今后年度不得再改变享用。
2.假如因享用方针导致当年缺乏扣除构成亏本,可在今后5个交税年度结转补偿,享用其他延伸亏本结转年限方针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则履行。
3.企业在2022年已置办的设备、用具契合上述方针的,可在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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