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二手设备转让

产品详细

  1、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在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向沈交所的指定账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2、本次转让收取成交价款,转让方仅提供收款收据,如需开具发票的,则由买受人向转让方提出,转让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因此产生的税费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的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转让标的可能涉及的罚款、滞纳金等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任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与转让方无涉。

  5、转让方与买受人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共同到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实物资产转让交易手续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交付相关费用。

  6、自转让方与买受人双方对标的物资产交割完成后,标的物资产的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即自办理交割手续之日起,买受人承担转让标的的保管、安全等管理责任及相关费用。

  7、标的物拆卸、装运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转让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拆卸、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所需承担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转让标的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瑕疵,需由受让方自行调查确定,转让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为二手设备,已闲置多年,转让方不保证拍卖的标的物资产无瑕疵,不保证标的物的种类及数量与标的物清单保持一致(有几率存在短少情况), 受让方竞价前自行对标的物资产了解、勘查,竞拍视为受让方明知标的物资产的真实的情况,自愿按现状接受。

  买受人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定账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转让方与买受人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进行实物资产交割。转让方负责为买受人办理转让资产的交接手续,移交的资产以转让公告中所列标的物及编制的《资产交接确认单》或《明细确认单》及买受人竞价前对标的物资产的了解、勘查为依据。转让方不保证移交的标的物资产无瑕疵,买受人明知标的物资产的真实的情况,自愿按现状接受,并承诺不因标的物资产存在或有几率存在的瑕疵为由拒绝接受资产或向转让方索赔。转让方在移交资产时将编制好的《资产交接确认单》或《明细确认单》提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核对交接的资产无误后,由转让方与买受人双方或其经办人员在该确认单上盖章或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原则上转让方与买受人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9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内办理完资产转让交割手续。如本次交易标的物由于不确定因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转让方未能掌握的情形等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如期交割的,转让方概不承担相关责任。若买受人原因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转让标的接收手续,视为转让方已完成转让标的移交,买受人已接收转让标的,风险视同转移,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由买受人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1、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对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相关风险由竞买人自行评估。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参与本次拍卖的,视为接受标的物现状及所有瑕疵,由标的物瑕疵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2、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物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无论买受方将转让标的物用于何种目的,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一个产品质量责任。

  3、若国家对购买标的物有资质要求的,买受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购买转让标的物的相应资质。买受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处置转让方所销售的转让标的物,买受方应承担在转让标的物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

  4、本次交易成交后,竞得者自行办理发票开具及缴纳罚款、税费等,相关税费按交易条件约定承担,竞得者参加竞买则视为接受一切已知与未知风险。

  5、转让成交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有几率发生的一切损毁、灭失等风险。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及新增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负责解决。

  6、买受人悔拍(只产生一家合乎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公告转让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或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视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7、竞买标的暨设备的数量、种类等相关联的内容均以现场实物为准。若竞买资料所载明的相关数量种类与真实的情况有误差,不影响变卖成交价格。

  8、因竞买标的为破产财产,若因破产原因竞买行为被终止、宣布无效,竞买标的有可能被收回,如被收回,转让方除按照竞买价值进行返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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