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焦点: 尽管2021年4月下旬起董某某未持续在原岗位作业,但鑫 某 公司未能就其建议的劳作联系已免除供给充沛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确定2021年5月25日两边之间劳作联系依然存在。
董某某于2021年2月23日 入职鑫某公司 ,月薪5000元(按出勤天数计薪,满勤5000元),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鑫某公司称签定过劳务合同,可是找不到了),鑫某公司也没有为董某某交纳社保。
入职后,董某某主要在太仓市沙溪镇新石路××号工业区内鑫 某 公司的磨机车间作业,作业内容为开铲车、上料、看磨机等。
2021年4月下旬,因环保查看,磨机车间白日不出产,董某某未持续在磨机车间从事前述岗位作业。 两边没有处理免除劳作联系相关手续 。
2021年5月25日,经王某4组织,董某某与孙井山在新石路××号工业区内某库房(与鑫某公司磨机车间相距不远,董某某称该库房为旱库)修理绞龙设备(出灰设备),董某某在修理过程中 受伤 。董某某受伤后,孙晨将其送至医院。
因申报工伤短少劳作联系证明,董某某向太仓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
2022年7月8日,该委作出太劳人仲案字[2022]第45 * 号裁定判决书,判决不予支撑董某某的裁定恳求(承认2021年5月25日其受伤时与鑫 某 公司存在劳作联系)。董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构成本案。
本案中,董某某、鑫 某 公司均契合树立劳作联系的主体资格,2021年2月23日至4月20日期间董某某在鑫 某 公司磨机车间作业,两边约好了月薪规范,鑫 某 公司按月向董某某付出薪酬,两边对该期间内存在劳作联系并无争议。
现鑫 某 公司建议2021年4月下旬磨机车间白日停产后,董某某已辞去职务、两边免除了劳作联系,董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经检查,一方面,鑫某公司 未能就其建议的辞去职务状况供给依据 ,也未供给其他依据证明两边现已洽谈免除劳作联系或付出经济补偿金。
另一方面,董某某陈说2021年4月下旬至2021年5月25日受伤时这段期间内偶然还会去磨机车间修理设备,以上内容与“磨机作业群”内交流记载未见对立。
而依据一审庭审中鑫某公司及王某4供给的王某4与董某某间 微信聊天记载 ,两人世交流交织着鑫某、公司、王总个人等多种表述,前后说法不乏彼此对立之处,但未见董某某从鑫某公司处离任或董某某、鑫某公司已免除劳作联系的相关内容。
综上,尽管2021年4月下旬起董某某未持续在原岗位作业,但鑫某公司未能就其建议的劳作联系已免除供给充沛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确定2021年5月25日两边之间 劳作联系依然存在 。
至于董某某伤情是否构成工伤、鑫 某 公司是不是需求承当工伤保险的用工主体职责,归于行政部门在审阅工伤确定恳求时检查的事项,本案中不予理涉,董某某可审慎决议是不是另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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